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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种子委托代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6日 作者  来源: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种子管理站、各地(州)种子站:

    种子委托代销是正常开展种子经营活动的一种营销方式,近年来为方便农民购种,拓宽企业经营渠道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种子委托代销店多乱杂,从业人员良莠不齐,许多案件都和委托代销经营有关,发生纠纷不好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种子委托代销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我站将不再发放种子委托代销证,原发放代销证在有效期内依然生效。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当地种子代销管理,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种子委托代销经营的管理办法。并确定本地区种子代销网点数量。要按照农业部下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二、各地要加强对种子代销经营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衔接和联系,随时掌握发证动向并建立档案,积极指导,加强监管,促使其依法经营,绝不能放松或放弃监管。各地在对当地种子委托代销市场监管时,重点检查种子代销者是否依法开展种子经营活动、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劣种子事件、是否在有效期和有效区域内代销、是否将不同委托方的种子混装销售等。在执法过程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委托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委托代销点。
三、各地要加强对种子委托代销从业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引导其合法开展种子委托代销经营,代销适合当地经营的种子,为农民做好服务工作。
种子代销是连接种子企业和农民的桥梁,做好种子代销管理,关系到农业生产及种业健康、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各地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公正执法,为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一年十二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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