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种子站、各地(州)种子站:
为强化种子质量的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我站将组织开展全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为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监督抽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抽查对象:
1、当地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销售企业;
2、当地重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3、近两年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种子企业。
(二)抽查作物和品种:
1、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及品种;
2、对当地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的农作物种子及品种;
3、近两年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及品种。
(三)各地、州种子管理站及其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单位负责辖区内的种子抽查工作。
二、扦样的要求
(一)扦样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所规定的方法和要求。
(二)所扦取的种子批样品必须是2011年生产,且经过加工包装后,销售或等待售的种子(包括批发市场和经营门店内的种子)。
(三)扦样结束后,详细填写《种子质量扦样单》(见附
件)。《种子质量扦样单》一式三份,承检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留一份,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三、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样品检验严格按照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操作。检验项目包括纯度(小区种植鉴定为主)、净度、发芽率、水分等质量指标。结果判定依据为GB4404.1~4--2008~2010粮食作物种子、GB4407.1~2-2008经济作物种子、GB16715.1~5-2010瓜菜作物种子、GB8080—2010绿肥种子、GB 19176—2010 糖用甜菜种子 。
四、其他事项
(一)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规范操作,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二)受检单位所在地的种子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监督抽查及扦样工作。
(三)受检单位必须履行抽查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抽查。
(四)各地、州种子管理部门将本地区监督抽查结果的总结报告(及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务必于2012年6月20日前报我站检验科汇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种 子 质 量 扦 样 单
种 子 质 量 扦 样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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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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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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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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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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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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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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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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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种子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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扦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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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批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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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及其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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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重量(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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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批化学
处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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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质量
指 标 |
纯度 |
净度 |
发芽率 |
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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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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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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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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扦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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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扦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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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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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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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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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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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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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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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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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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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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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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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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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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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扦样工作均在我们的陪同下完成,以上所填各项内容真实无误,抽样方法正确,样品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被扦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被扦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按有关扦样标准的要求完成全部扦样工作。严守质检纪律,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对扦样单填写和样品确认无误。
扦样员:
扦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本抽样单一式叁份,第一联:被抽查企业留存;第二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三联: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